Basics of M&A transactions in Germany (Chinese)
德国并购交易的基本规范
April 08, 2010 | BY
clpstaff &clp articlesJens Hörmann P+P Pöllath & Partners德国是欧洲最大的经济体系,被视为全球领先的商品出口国,出口总值占全国产量三分之一以上。德国经济在一个高效率、符合成本效益和稳定可测的法律框架下运作,而实际情况亦比一般报道更为理想。这个法律框架以成文法(代替判例法)为基础,提供了法律的确定性。世界经济论坛(World…
Jens Hörmann
P+P Pöllath & Partners
德国是欧洲最大的经济体系,被视为全球领先的商品出口国,出口总值占全国产量三分之一以上。德国经济在一个高效率、符合成本效益和稳定可测的法律框架下运作,而实际情况亦比一般报道更为理想。这个法律框架以成文法(代替判例法)为基础,提供了法律的确定性。世界经济论坛(World Economic Forum)的2008-2009年全球竞争力报告(Global Competitiveness Report)甚至指出:德国在“法律框架效率”的类别中名列前茅。
与盎格鲁-撒克逊(Anglo-Saxon)国家相比,德国的合并收购活动可能仍未达到最活跃的程度,同时亦明显受到了2008-2009年金融危机的重创。然而,自2009年年底起,合并收购市场已经开始出现可能回复增长的迹象。
本文从法律的角度简单介绍在德国进行合并收购交易的概况。
股份买卖和资产买卖的比较
在投资德国公司时,一般可以选择买入目标公司的股份或其资产。大多数情况下,股份买卖较为常见。这是由於事实上资产买卖比较复杂,因为有关协议必须详细说明任何将予转让的资产。此外,协议从卖方转移到买方的过程中,必须得到另一个契约方的同意。在这种情况下,有时候甚至会发现,另一个契约方会设法重新协商有关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再者,卖方往往认为,从税收的角度来看,股份买卖通常比较有利。
另一方面,在某些情况下,却较为值得建议进行资产购买。举例而言,当目标公司已经申请破产,又或者如果买方只想通过分拆的方式来购买某项业务。此外,由於可能会出现增值的情况,所以从税收的角度来看,资产买卖可能对买方较为有利。
如果交易以资产买卖的结构进行,依照法律规定,有关业务的员工便会自动转职到买方。不过,条件是必须允许员工反对这种转职安排。
买卖协议
传统来说,按照德国法律订立的商业协议,在篇幅上都大大短于盎格鲁-撒克逊协议。在某程度上,这种情况亦见於收购股份的买卖协议(SPA),纵使盎格鲁-撒克逊法律文化在近几十年来的影响力重大,不过,篇幅较短的德国风格文件仍旧普遍见於许多完全透过股本融资进行的交易,以及许多涉及德国典型中型企业的交易。
由於德国公司法和合同法中最主要的部分都受到范围更广的成文法所规范,所以,篇幅较短的德国买卖协议还是切实可行的。诸如违反保证条款的补救措施,以至因共同过失和延迟造成的损害赔偿估算事项,一般都可以依赖成文法的条文执行。因此,合同的字眼有时候只提供极少的指导去实际处理各种事情,因为这些事情都可以按成文法和一般法律原则的文义进行理解。
然而,一般来说,德国法买卖协议的结构与其他地方采用的标准相类似。正如在许多其他司法权区一样,买卖协议的核心元素是购买价格和相关的调整条款。自从2007年的次贷危机开始以来,截至结账日期的净财务负债和营运资本调整再次变得日益频繁。所谓的“锁箱合同”(即规定固定购买价格的协议)亦变得甚为罕见,这种协议的购买价格是(i)基於以往的数字来决定,且(ii)不得予以调整。至於买卖协议的第二个主要部分,即有关陈述和保证的段落,它们的内容一般与其他司法权区使用的相若。
与盎格鲁-撒克逊买卖协议比较,其中一个主要的分别在於,出售和转让股份(或资产)之间的区别,两者被描述为两项独立的交易。“出售”只构成转让股份的责任,而转让构成所有权的实际转让(对物)。因此,转让通常需要达成完成条件(如反垄断核准)和支付购买价格。
德国的另一个特别之处在於,任何涉及有限责任公司(GmbH)股份(见下文)或房地产转让的德国法协议都必须经过公证过程。这意味著,买卖协议本身及其相关的任何附属协议和所有附件(特例情况适用的清单和表格除外)都必须由公证人或在公证人面前大声读出。德国公证费按照一个强制性不可议价的费用标准计算,而且是按成交价值的基础进行计算。因此,德国公证费从10欧元(13.8美元)到最高金额约55,000欧元(75,570美元)不等,而成交价值最小为60欧元或以上,这些费用惯常由买方承担。
股份类别
有限责任公司(GmbH)
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是目前为止德国最常采用的企业形式。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及股份的转让,都必须经过公证员进行公证程序。只要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后,缴纳足额的注册股本,而且没有将股本还清,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一般毋须亲自承担公司的债务。《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German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Act)订有资本保全规则,据此,在一般情况下禁止将注册股本还清给股东。
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组织包括管理层和股东大会。根据德国的法律,股东可以随时相对容易地任免董事总经理。除了这两个强制性组织之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选择设立谘询委员会或监事会。如果雇员人数超过某个数目(500),则按照强制性劳动法必须成立监事会。监事会的职责和权力视乎员工人数(500/2000)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