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xembourg: new opportunities for Chinese outbound investments (Chinese)

    卢森堡:中国境外投资的新机遇

    April 08, 2010 | 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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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éphane KarolczukArendt & Medernach自1839年独立以来,卢森堡大公国以大公为国家元首,实行君主立宪政体。领土面积达2,600平方千米,人口约达450,000人。卢森堡位于西欧的中心,享有优越的地理位置。驾车二至三小时便可到达巴黎、布鲁塞尔和法兰克福,卢森堡机场有直达航线到欧洲和世界各地的主要经济金融中心。卢森堡是欧盟(EU)的创办会员国,亦属于其他主要国际组织的一份子,如联合国(UN)、北大西洋公约组织(NATO)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卢森堡也是经济货币联盟(EMU))的成员。欧盟重要的机构,如欧洲法院(Europ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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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éphane Karolczuk

    Arendt & Medernach


    自1839年独立以来,卢森堡大公国以大公为国家元首,实行君主立宪政体。领土面积达2,600平方千米,人口约达450,000人。卢森堡位于西欧的中心,享有优越的地理位置。驾车二至三小时便可到达巴黎、布鲁塞尔和法兰克福,卢森堡机场有直达航线到欧洲和世界各地的主要经济金融中心。

    卢森堡是欧盟(EU)的创办会员国,亦属于其他主要国际组织的一份子,如联合国(UN)、北大西洋公约组织(NATO)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卢森堡也是经济货币联盟(EMU))的成员。欧盟重要的机构,如欧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和欧洲投资银行(European Investment Bank),都在卢森堡市成立。

    大公国作为主要欧洲机构的所在地,加上国际银行业务的迅速发展,增强了该国的国际性,就是把法国和德国的文化和传统联系在一起。卢森堡人能操流利法语和德语,大多数人也通晓英语。邻国对卢森堡的影响也包括法律制度,卢森堡的法律制度是以法国民法法系为基础,但亦包括源自于德国的重要元素,尤其是在税法领域方面。

    卢森堡的金融产业

    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早期起,卢森堡便迅速发展成为一个重要的欧洲金融中心。这有赖它灵活而稳健的法律及法规环境,优惠的税制,拥有一个涵盖广泛的双重课税条约网络,以及专业、能操多国语言的国际劳动人口。

    过去数年来,这些特徵吸引了150多家国际银行,包括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这两者都在有著1,000年历史的昔日城堡中心周围设立据点。基金发起人也被这些特徵所吸引,建立了3,400多个投资基金,涉及管理资产约18.4亿欧元(24.9亿美元)(数据来源:金融监管委员会(CSSF)/卢森堡投资基金协会(ALFI)-09年12月)。这使卢森堡成为投资基金在欧洲的第一个注册地点,也是仅次于美国以外的全球第二个注册地点。最后,许多跨国公司也决定利用卢森堡作为它们走向欧洲及其单一市场的大门。

    本文有两个主旨:第一,扼要分析为何卢森堡的金融产品、金融服务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处理会如此受欢迎;第二,分析为什么中国公司、基金发起人、服务供应商和法律顾问陆续把卢森堡考虑作为它们在中国境外发展和投资,以及进入新市场(尤其是欧盟市场) 并接触全球的新投资者等计划的一部分。

    第一部分会集中讲述卢森堡受监管的零售投资结构上,这方面的结构使卢森堡驰名远达欧盟境外。值得一提的是,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UCITS)可广泛在欧洲、南美和亚洲等地进行分销,现在也供中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s)根据QDII计划进行投资。

    第二部分会涉及卢森堡监管宽松的非零售投资结构,如专业投资基金(SIF)。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基金发起人通常也会利用这些非零售投资结构去替代开曼和英属维尔京结构。

    第三部分会简述卢森堡不受监管的投资结构,尤其是“金融参与公司”(Soparfis (sociétés de participation financiére))。金融参与公司常被用作进入卢森堡的双重课税条约(DTT)网络(57份条约和17份正在草拟的条约)。这包括跟中国大陆和香港签订的双重课税条约,也包括欧盟指令,以及卢森堡的股利参与免税制度。

    第一部分:卢森堡受监管的零售投资结构

    卢森堡的投资基金产业

    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卢森堡的投资基金产业刚起步便已取得了显著的进步(见表1),那时集体投资计划才首次受到监管(1983年8月25日的集体投资计划法)。



    卢森堡许多投资基金都是由境外发起人成立的,然后在其本土及全球市场进行推广销售。表2展示发起人的市场参与程度,按它们的来源国及推出的基金数量显示。




    1983年以后,为了设定欧盟范围内投资基金市场推广的条件,以及制定与投资政策、投资限制和监管部门的监督有关的某些最低标准,通过了若干欧盟指令(如85/611/EEC指令、2001/107/EC指令、2001/108/EC指令)和法规。

    跟许多其他欧盟国家不一样的是,卢森堡迅速实施了那些新规则,并发展了相关的知识和技术。2002年12月20日修正的卢森堡集体投资计划法(2002年法)把各欧盟指令和法规的规定融合在一条法例内,在卢森堡实行。尤其是第I部分,关於监管可于泛欧地区分销的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下文将进一步阐述)。2002年法也包括第II部分,适用于国内集体投资计划(下文将进一步阐述)。

    卢森堡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在亚洲的分销情况

    如上文所示,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已经广泛地分销到欧盟、南美和亚洲的零售投资者。卢森堡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占国际分销的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基金大约75%(资料来源:“为您连接欧洲和中国的桥梁:卢森堡”小册子,卢森堡投资基金协会,2009年10月)。

    尤其是在亚洲,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基金占国内零售基金市场一个重大部分。在新加坡,注册分销的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基金达2,420多个。在香港,注册分销的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基金达1,430多个。在台湾,大约注册了790个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基金,在澳门646个,在韩国297个(资料来源:Lipper Hindsight a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