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utbound China M&A and investment – Argentina (Chinese)

    中国境外并购与投资──阿根廷

    康迪伟康加多斯律师事务所中国投资的目的地 中国在拉丁美洲日益增加的经济利益,是建立在开发新市场和保证取得必要的原材料供应的实际目标之上的。在境外投资方面,中国政府鼓励和支持具有良好声望的合格中国公司投资于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地区的制造业、农业、林业、渔业、能源、矿业资源、基础设施和服务产业。2008年11月5日,中国政府发布了中国第一份关于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地区的政策文件,其中介绍了这些经济领域内的投资目标。…

    Share:

    康迪伟


    康加多斯律师事务所


    中国投资的目的地

    中国在拉丁美洲日益增加的经济利益,是建立在开发新市场和保证取得必要的原材料供应的实际目标之上的。在境外投资方面,中国政府鼓励和支持具有良好声望的合格中国公司投资于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地区的制造业、农业、林业、渔业、能源、矿业资源、基础设施和服务产业。2008年11月5日,中国政府发布了中国第一份关于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地区的政策文件,其中介绍了这些经济领域内的投资目标。

    阿根廷受惠于丰富的自然资源、高教育水平的人口、以出口为主导的农业和多元化的工业基础。它是世界上地域最多样化和资源最丰富的地区之一,是拉丁美洲第二大及世界第八大的国家。在其280万平方千米的国土面积上,阿根廷拥有非常肥沃的农地、未开发的森林资源、安第斯山脉可开发的矿床及沿著大西洋海岸的丰富渔业资源。

    自从2002年的经济危机造成货币贬值67%以来,阿根廷已经成为世界上经济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从2003年到2008年,阿根廷的综合年增长率为8.5%,低于中国(10.7%),但高于印度(8.4%)。在这段期间,阿根廷的经济增长远远高于所有其它拉丁美洲的经济体。2009年,中国继续成为阿根廷的第二大贸易伙伴,占其出口的9%及进口的12%。

    而且,根据世界银行的统计,2008年年末,阿根廷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PPP)在拉丁美洲居于首位(与墨西哥并列),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大约为95,800元人民币(14,020美元),而区内的平均值为70,400元人民币。

    2008年的投资额(按国内生产总值(GDP)的百分比计算)达到23.1%,为过去30年来的最高水平,超过拉丁美洲许多主要经济体的投资率。与以往的增长周期有所不同,阿根廷拥有稳健的财政盈馀及往来帐盈馀(2008年分别占GDP的3.1%和2.2%)。2009年3月30日,中国和阿根廷的中央银行达成了为期3年的货币掉期协议,金额达700亿元人民币(102.5亿美元)。那是中国和拉丁美洲国家首次达成这种协议,扩大了阿根廷获得外汇储备的范围。此外,2009年12月,中央银行的外汇储备达到前所未有的水平,高达481亿美元(约3,285亿元人民币)。阿根廷最近的经济表现足以为其提供相对稳健的基础,面对当前全球金融危机带来的挑战。

    本文概述中国公司和业务在评估阿根廷共和国的投资机遇时,须考虑的一些重要课题,包括阿根廷法律赋予中国投资者的保证和保护、引导中国投资进入阿根廷的合法工具及有关阿根廷外汇规例和税务方面的描述。

    依法平等对待中国投资者

    阿根廷法律保护国外投资者,使其与当地企业处于平等的地位。于1853年颁布的阿根廷宪法受到了美国宪法的启发。然而,阿根廷宪法的起草者提出独特的目标制定移民政策,让外来移民在当地定居,刺激商业活动,避开沙漠地区,并通过这种方式来扩大国家。阿根廷宪法从一开始就在其前言中声明:宪法适用于“愿意在阿根廷土地上居住的任何世界上的人”。

    更具体地说,宪法第20条保证依法平等对待所有居住在阿根廷或在阿根廷从事任何生意的外国人。宪法的具体字眼规定:“阿根廷领土范围内的外国人享有公民的一切民事权利;他们可以从事自己的行业、贸易或职业;拥有、购买或转让房地产。他们无须成为公民,也不用支付特殊强制税项。

    阿根廷的外商投资法(1976年21,382号)及其实施规则进一步确立了:

    1) 国外投资者可以在阿根廷投资任何经济活动──工业、矿业、石油和天然气、农业、商业、金融业、零售业、服务业等──无须获得任何类型的事先批准,依据的条件等同适用于阿根廷籍投资者的条件。只有少数活动不包括在此原则之内,例如广播和边疆地区的房地产收购,同时亦无须与国内的投资者有任何联系或遵守任何其它类型的限制或条件。

    2) 国外投资者有权将他们的投资随时调回本国,也有权将利润随时汇往国外(只须符合中央银行外汇规例)。

    3) 重申国内和国外投资者之间的平等对待原则。国外投资者在阿根廷进行资本投资,无论是为了推广经济活动,还是为了扩充或改进现有业务,均享有阿根廷宪法和当地法律赋予阿根廷籍投资者的同等权利和义务。

    对中国投资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阿根廷共和国于1992年11月5日签订双边投资保护条约,据此强化及提升阿根廷外商投资规例项下所有适用于中国投资者的保证。该条约后来获得这两个国家的确认,并于1994年8月1日生效。

    对于中国投资者而言,该条约的目的是鼓励他们在阿根廷进行投资。该条约为中国业务提供了安全的环境,通过阿根廷共和国自愿承担的多项保证和承诺,让中国企业在安全的环境下开展他们的业务。这些保证涉及对国外投资者的保护问题和有关国际仲裁的纠纷解决条款。

    阿根廷不得通过当地法律和法规,去凌驾或限制包含在条约中的规则和保证。这是因为阿根廷共和国已经签订并确认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该公约规定:任何一方不得引用国内法的规定作为理由,以规避履行条约规定的义务。而且,根据阿根廷宪法,阿根廷共和国与外国之间有效的条约比联邦和当地法律和法规享有较高的法律地位。

    该条约包括以下与中国投资者相关的原则,具体如下:

    • 公平和公正对待,全面保护和法律保障:要求阿根廷为中国投资者提供稳定而可预测的投资环境。例如,政府措施如果通过改变法则及带来不明朗因素来挑战投资环境的稳定性,则可能会构成违反指定的对待标准,尤其是如果它们与合理期望相矛盾,而中国投资者被诱导按照这些期望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