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merits of Sweden as an investment destination (Chinese)

以瑞典作为投资目的地的优势

April 02, 2011 | 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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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利沃 和 文安杰

瑞典曼斯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


瑞典的营商风气不但操守坚正,而且透明度高,加上经济和政治气候稳定,基础设施发达完善,以及技术知识水平甚高,使这个国家对外国投资者极具吸引力。

过去十年,瑞典经济体和其他北欧经济体,在诸如银行、电信和医疗保健等主要行业,经历了市场大举开放管制和广泛私有化阶段。再者,欧洲一体化,加上出现欧洲最成功的私募股权行业之一,瑞典已被证明是对外国投资极具吸引力的市场。

一直以来,在瑞典进行投资的外商,以在欧盟成员国和美国成立的公司为主。举例来说,根据并购市场资讯公司(Mergermarket),在2009年6月1日到2010年5月31日期间,在瑞典最活跃进行收购活动的一直是英国公司,其次是挪威、美国、丹麦和芬兰公司。

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期间,在向并购市场资讯公司申报涉及瑞典目标公司的交易中,外国投资约占46%。从价值来看,外国投资占64%左右,相比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16日,增长了约57%。

来自新兴市场公司的投资额以往处於低水平,直至吉利(Geely)向福特(Ford)收购沃尔沃汽车公司(Volvo Car Corporation),这宗收购惹人瞩目。

若论哪些行业吸引外国投资,汽车行业一直都是焦点所在,福特把沃尔沃汽车公司出售给中国浙江吉利控股集团(Chinese Zhejiang Geely Holding Group),而通用汽车(GM)把萨博汽车(Saab Automobile)出售给荷兰世爵汽车(Dutch Spyker Cars)都是最佳证明。

其他吸引投资的行业包括金融、医疗、信息技术、消费、一般工业企业和服务业。

相反地,瑞典和北欧公司却一直非常活跃於新兴市场投资。它们大举投资於重工业、原材料,矿业和电信等行业。

公开并购

监管环境

一般而言,於瑞典受监管市场上市的公司,在进行股份公开发售时,须受《收购法》(Takeover Act)监管,而《收购法》则贯彻欧盟指令2004/25/EC。此外,《收购法》由相关交易所颁布的收购规则、证券理事会(Securities Council)的声明和裁决、《金融工具交易法》(Financial Instruments Trading Act)所载章程规定,以及《公司法》(Companies Act)中的通用规则补充。自2010年1月1日起,在瑞典多边交易平台第一北方市场(First North)、北欧多边交易设施(Nordi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