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gentina: Energy and resources continue to drive investment (Chinese)
能源和自然资源持续推动投资
June 02, 2012 | BY
clpstaff &clp articles康迪伟康加多斯律师事务所 2010年间,中国在阿根廷的投资水平剧增。据估计,中国公司去年在阿根廷的投资额达到80亿美元,而在投资总额不足两千万美元的五年前,这是无法想像的数字。即使近至2009年,中国在阿根廷的投资总额也只有1.37亿美元。2011年,中国承诺和宣布的投资额已经超过了100亿美元。伦敦《金融时报》在2010年12月发表的一篇详细分析报告中称,阿根廷与巴西一起成为了中国的新投资前沿。也是在2010年,大公国际资信评估公司给予阿根廷的国家信用评级是B(稳定),高于其他三家国际信用评级机构(穆迪、标普和惠誉)所给的评级。大公在其2010年国家信用评级报告中认为,阿根廷以及获得较高评级的其他八个发展中国家…
康迪伟
康加多斯律师事务所
2010年间,中国在阿根廷的投资水平剧增。据估计,中国公司去年在阿根廷的投资额达到80亿美元,而在投资总额不足两千万美元的五年前,这是无法想像的数字。即使近至2009年,中国在阿根廷的投资总额也只有1.37亿美元。
2011年,中国承诺和宣布的投资额已经超过了100亿美元。伦敦《金融时报》在2010年12月发表的一篇详细分析报告中称,阿根廷与巴西一起成为了中国的新投资前沿。
也是在2010年,大公国际资信评估公司给予阿根廷的国家信用评级是B(稳定),高于其他三家国际信用评级机构(穆迪、标普和惠誉)所给的评级。大公在其2010年国家信用评级报告中认为,阿根廷以及获得较高评级的其他八个发展中国家 - 包括中国、俄罗斯、巴西和印度 - 国家管理能力不断改善,经济成长潜力长期稳定,抗击外部冲击的能力日益增强。大公指出,特别是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像阿根廷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已证明它们更有可能在较短时间内化不利为有利,保障国家信用水平的提高。
中国在阿根廷的投资涉及各行各业,其中包括港口基础设施、铁路、摩托车、林业、渔业、电子以及遍及全国的由中国移民拥有的六千家食品杂货店。不过,最可能持续推动中国增加投资的行业是采矿业和石油天然气业。
2010年,中国海洋石油公司斥资31亿美元收购阿根廷石油公司Bridas的50%股权,该公司持有英国石油公司与阿莫科石油公司的合资公司Panamerican Energy Company的40%股权。中国石油化工公司也以24.5亿美元收购了西方石油公司在阿根廷的资产。
中国在2010年宣布的其他对阿根廷投资包括:调配100亿美元投资阿根廷的铁路网的计划;中铁国际可能参与布宜诺斯艾利斯一条新地铁的建设 – 该项目涉及中国进出口银行提供15亿美元融资 – 以及在南部省份Rio Negro种植大豆的1亿美元农业项目。
中国投资大部分是在能源领域,但中国也渴望获得阿根廷富足的其他资源,包括矿产和肥料。中国正在阿根廷最南省份火地岛投资6亿美元生产尿素,山东黄金也确认有兴趣开采北部省份La Rioja的黄金。阿根廷巨大的石油、天然气和采矿潜力是推动中国最近在阿根廷增加投资的因素之一。中国对自然资源丰富的阿根廷的经济兴趣日益增长,主要是基于务实的目标,即开发新市场和保障必要供应输入。
如果没有合适的法律框架,就不可能出现中国目前对阿根廷的投资热潮。本文探讨了中国公司和企业评估在阿根廷共和国的投资机会时应当考虑的主要问题。这些问题包括阿根廷法律对中国投资者提供的保证和保护、中国在阿根廷投资的合法渠道以及阿根廷外汇管理条例和税务。
依法平等对待中国投资者
阿根廷法律保护国外投资者,使其与当地企业处于平等的地位。于1853年颁布的阿根廷宪法受到了美国宪法的启发。然而,阿根廷宪法的起草者提出独特的目标制定移民政策,让外来移民在当地定居,刺激商业活动,避开沙漠地区,并通过这种方式来扩大国家。阿根廷宪法从一开始就在其前言中声明:宪法适用于“愿意在阿根廷土地上居住的任何世界上的人”。
更具体地说,宪法第20条保证依法平等对待所有居住在阿根廷或在阿根廷从事任何生意的外国人。宪法的具体字眼规定:“阿根廷领土范围内的外国人享有公民的一切民事权利;他们可以从事自己的行业、贸易或职业;拥有、购买或转让房地产。他们无须成为公民,也不用支付特殊强制税项。
阿根廷的外商投资法(1976年21,382号)及其实施规则进一步确立了:
1) 国外投资者可以在阿根廷投资任何经济活动──工业、矿业、石油和天然气、农业、商业、金融业、零售业、服务业等──无须获得任何类型的事先批准,依据的条件等同适用于阿根廷籍投资者的条件。只有少数活动不包括在此原则之内,例如广播和边疆地区的房地产收购,同时也无须与国内的投资者有任何联系或遵守任何其它类型的限制或条件。
2) 国外投资者有权将他们的投资随时调回本国,也有权将利润随时汇往国外(只须符合中央银行外汇规例)。
3) 重申国内和国外投资者之间的平等对待原则。国外投资者在阿根廷进行资本投资,无论是为了推广经济活动,还是为了扩充或改进现有业务,均享有阿根廷宪法和当地法律赋予阿根廷籍投资者的同等权利和义务。
对中国投资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阿根廷共和国于1992年11月5日签订双边投资保护条约,据此强化及提升阿根廷外商投资规例项下所有适用于中国投资者的保证。该条约后来获得这两个国家的确认,并于1994年8月1日生效。
对于中国投资者而言,该条约的目的是鼓励他们在阿根廷进行投资。该条约为中国业务提供了安全的环境,通过阿根廷共和国自愿承担的多项保证和承诺,让中国企业在安全的环境下开展他们的业务。这些保证涉及对国外投资者的保护问题和有关国际仲裁的纠纷解决条款。
阿根廷不得通过当地法律和法规,去淩驾或限制包含在条约中的规则和保证。这是因为阿根廷共和国已经签订并确认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该公约规定:任何一方不得引用国内法的规定作为理由,以规避履行条约规定的义务。而且,根据阿根廷宪法,阿根廷共和国与外国之间有效的条约比联邦和当地法律和法规享有较高的法律地位。
该条约包括以下与中国投资者相关的原则,具体如下:
- 公平和公正对待,全面保护和法律保障:要求阿根廷为中国投资者提供稳定而可预测的投资环境。例如,政府措施如果通过改变法则及带来不明朗因素来挑战投资环境的稳定性,则可能会构成违反指定的对待标准,尤其是如果它们与合理期望相矛盾,而中国投资者被诱导按照这些期望行事;
- 排除任意或歧视性措施:以免阿根廷削弱中国投资的管理、使用和享有的权利;
- 国民待遇:确保中国投资者受到的待遇不逊于当地投资者受到的待遇,以及“最惠国待遇”,根据这项待遇,阿根廷之前给予其它国家的投资者和投资项目的更佳待遇,也应给予中国的投资者和投资项目;
- 如果出现国有化、征用或相当于征用的措施,无论是以什么形式、意图或目的出现,都应立即作出足够有效的赔偿;
- 可以不受限制地将属于中国投资者的流动资产汇往国外,包括将股利和其它本期利润、贷款和资本汇回本国;
- “伞形条款”,据此,可以说是将阿根廷侵犯合同权利的行为提升为违背条约之下的国际责任;
- 解决投资纠纷的国际仲裁,也就是将中国投资者和阿根廷共和国之间可能产生的所有争论提交到临时仲裁庭的管辖权。这个仲裁庭根据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the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ICSID)或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UNCITRAL)的仲裁程序规则制订其本身的规则。
外汇规例
按照阿根廷共和国的中央银行规例,阿根廷外汇规例不鼓励投机资本和外逃资本,方法是对所有没有取得豁免资格的境内外汇的30%施行不计息一年期强制性存款。用于对阿根廷直接投资注资需求或由直接投资者购买阿根廷公司股票的汇款,则可免受此限制,尤其是:
1) 注资当地公司,而注资额占收款公司总权益的10%或以上;
2) 从非居民注入用作根据某些条件购买房地产的资金;
3) 从多边和双边信贷机构及官方信贷机构贷出的贷款所产生的收入;
4) 国外金融贷款在非金融私人领域产生的收入。
这些旨在进行非金融资产的投资或为微型企业进行培训和/或改善住宅和家庭房屋,只在这些贷款在不少于两年的期间内发生并偿还(包括偿还资本和利息)的情况下方计入。
合法投资工具
中国公司和业务所有者可以通过各种方式长期在阿根廷从事他们的业务,这包括任命当地的商业代表、设立阿根廷分公司、注册成立当地的企业实体(子公司)、收购现有阿根廷公司的股本及订立合资企业协议或设立信托。
非居民个人和国外公司采用的投资工具的主要类型是分公司和当地的商业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sociedad anónima)或有限责任公司(sociedad de responsabilidad limitada)的形式进行。
国外公司的分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任何其它国家的法律正式成立及存在的任何公司,都可以在阿根廷设立分公司。原则上,无须将资本分配到阿根廷的分公司。阿根廷的分公司必须在阿根廷存备独立的会计记录,并将年度财务报表向当地商业公司监管机构存档。从财政和社会保障角度来看,按照阿根廷的法律,分公司被视为独立于且不同于其总部办事处的实体。
商业公司
商业公司必须具备至少两名股东或成员,他们既可以是公司实体,也可以是个人。公司必须最少具备12,000比索(约20,000人民币)资本。以实物房地产、设备或其它非货币资产出资者必须于认购时悉数缴付资本。
除了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况之外,所有权并没有国籍或居住地的要求。外籍个人(无论是否阿根廷的居民)或国外公司都可以持有多达100%的股本。公司股份的转让一般不受任何限制,而包括在公司章程细则中的任何限制不可在实际上削弱股份的可转让性。
公司可以由单一经理、董事或董事会管理,并无国籍的要求,所有的董事或经理都可以是外国人,但是在所有公司中,大部分经理或董事都必须居于阿根廷,以确保管理层能履行其职责。商业公司的董事和经理须遵守忠诚尽职标准,这包括有责任监管公司遵守法律及公司章程细则、股东或成员的决议案;倘若未能遵守这些标准,则须就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负上共同及个别的无限责任。
已全数缴付认购股份款项的股东或成员,原则上无须在他们的出资以外就公司的债务负责。持有已部分付款的股份的公司股东,必须在认购之日起计最多两年之内支付任何未付余额。
任何股东或成员如其利益与公司利益相冲突,有责任放弃就与此冲突有关的任何事项进行表决。如果该表决促成通过有关决议案必需的大多数票数,则不遵守该规定的股东必须为冲突事项的最终决议案所导致的任何损害赔偿负责。此外,股东或成员表决赞成的决议案如后来被宣布为无效,则该等股东或成员必须对由此造成的后果共同及各别承担责任。
其它投资工具
中国公司和业务可在阿根廷投资使用的其它合法工具为合资企业和信托。
阿根廷最常见的合资工具为Unión Transitoria de Empresas (UTE)。UTE是两个或多个人之间的合同性质业务安排,可包括外国公司和个人,订立的目的是为了开拓某特殊业务或商业领域。UTE并非是一个独立于各方的法律实体,而是一种合同法工具。不过,阿根廷联邦和当地的税务和社会保障法将UTE当作独立的纳税人和雇主。UTE法律体制其中一个主要吸引之处在于,它容许按不同的比例分配任何一方出资的责任、利润的摊分及承受的损失。根据阿根廷法律的一般原则,除了UTE之外的合资企业也是允许的。
信托也是常采用的,但是主要用于房地产项目、应收款项证券化及其它复杂的金融工具。根据阿根廷法律,转到信托的资产明显独立于信托创立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任何债权人(惟欺骗的情况除外)。金融信托在符合若干法律要求后,也能受惠于税务优惠,包括(除其他事项外)豁免对支付给国外受益人的利息预提所得税。
阿根廷税务
阿根廷税务制度可分为三类:税收、费用和供款。费用和供款的金额通常低于税收,旨在补偿阿根廷在向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方面所作的某些具体活动。大部分税项以间接消费税形式进行征收。某些阿根廷税项例如增值税(VAT)、营业税和印花税在形式和本质上与中国的相应税项是相似的,不过阿根廷的税率往往比较高。
联邦税
1) 企业所得税:适用于公司应课税收入的一般税率为35%。在应课税收入净额范围以外分配的股利无须纳税。
当地公司、国外公司的分公司及居于阿根廷的外籍个人按全球收入的基准计税。他们可以利用国外所得税抵免在阿根廷的税务责任,但以计入应课税国外来源收入后所引起的责任金额增幅为限。
在阿根廷没有设立分公司或其它永久机构的非居民公司,只须按其在阿根廷的收入来源和资本收益纳税。视收入的具体类型而定,通常会按不同实际税率以最终预提税的形式进行征税。这些税率按支付总额规定百分比的35%进行计算。
阿根廷的居民个人有责任根据他们在世界各地的收入按递增税率缴纳所得税。税率由10%-35%不等。非居民个人只须按照来自阿根廷的收入纳税。视收入的具体类型而定,按不同实际税率,以最终预提税的形式进行征税。
2) 增值税:增值税(VAT)适用于每次转手产品或服务的交货成本,可以用生产初期已付的税项抵免。进口产品按适用于国内类似产品的相同税率征税。
增值税的一般税率为21%,但某些服务和公共设施(如手机、供电、天然气和供水)的增值税税率为27%。有线电视、长途客运(国际旅行除外)、录像、杂志、小册子和出版物、私人医疗保险及国外贷款和国内银行贷款的已付利息的增值税税率为10.5%。报纸销售和公交客运免税。出口商品不征收增值税。出口商可就他们买货时缴付的增值税申请退税。
3) 进口关税:关税范围为0%-35%。由于南方共同市场(阿根廷、巴西、巴拉圭和乌拉圭)的成员之间的关税联盟(Customs Union)于1995年1月1日生效,因此,构成南方共同市场关税领域的大部分商品均须缴付共同对外关税。南方共同市场的成员国之间的商业进口关税实际上已被撤销。集中在区内的中国投资者可以受惠于南方共同市场范围内的商业活动,该共同市场是一项地区贸易协议,覆盖1,270万平方千米的面积及将近3亿人口,而且可能很快会扩展到包括委内瑞拉,使其作为第五个正式成员。
4) 阿根廷的进口产品按照统计税进行征税,其税率为0.5%,按到岸价(CIF)和增值税税款(VAT)(税率范围为21% - 10.5%)和所得税进行计算,并必须支付某税率(通常为3%)作为预先纳税款项。资产税:对阿根廷公司在全世界的资产进行征税。税率为1%,在连续10年的财政年度中,此税和所得税的支付可以互相补偿。
5) 消费税:对特定的消费品按照不同的税率进行征税,包括香烟、酒精饮料、燃料和润滑剂、葡萄酒、奢侈品、毛皮类等。消费税由第一个消费者或进口商缴付。
6) 个人资产税:经估价的个人资产超出305, 000比索(约500,000人民币)的个人每年应缴纳0.5% - 1.25%的个人资产税,税率取决于个人申报的财富而定。某些类型的投资豁免缴交此税,例如持有一年或以上在任何阿根廷交易所买卖的股票,以及存于当地银行的存款证。
7) 房地产转让税:个人居民或非居民进行阿根廷房地产交易,如果无须缴纳所得税,就应按1.5%的税率缴纳此税。
省市税收
1) 营业税:对每次商业交易进行征税。不得以早期已付的税项抵免。税率范围为1% - 4%,取决于活动的类型和各省的法律而定。
2) 印花税:公众或私人文据于正式签订后须缴付印花税。税率范围为0.8% - 1.5%。某些司法管辖区已经取消了某些交易的印花税(而且,私人文据的大部分合同都可以在印花税以外范围的方式有效签订)。
3) 房地产税:各省市就其各自司法管辖区内的房地产征税。每个司法管辖区的税率都是不同的。
双重征税条约
阿根廷和中国尚未签订有关避免双重征税、预防偷漏所得税和资本税的条约。不过,阿根廷与17个国家签订了有效的双重征税条约,这些国家包括澳大利亚、比利时、玻利维亚、巴西、加拿大、智利、丹麦、芬兰、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挪威、西班牙、瑞典、瑞士和英国。
只要投资策略结构恰当,通过位于任何这些司法管辖区内的企业工具在阿根廷投资的中国公司和业务,均可受惠于根据相关双重征税条约适用的较低税率(例如预提所得税税率可由31.5%降低到10%或12%)。根据阿根廷的宪法,由于阿根廷和外国之间有效的条约,比任何联邦法律和当地法律享有更高的法律地位,所以双重征税条约赋予的好处其实相对稳定,这些好处只会在全盘正式废除条约时才会受到挑战。
作者简历
康迪伟
合伙人
康迪伟(Alejandro Candioti)是在布宜诺斯艾利斯执业的国际交易律师,同时也是康加多斯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他处理各类型企业工作,主要包括涉及合并、收购及合同的工作,还就合资企业、私有化、重组、撤资、私募股本和其它商业安排以及相关的监管问题提供法律意见。此外,他执业的一个重要部分是协助客户进行公开售股和私人配售股本及债务证券。
虽然他的工作涉及各种业务市场,但康迪伟的大部分工作集中在信息技术、石油和天然气以及制药工业。除了代表客户进行收购、出售和重组之外,他还在就股东争议提供法律意见方面有广泛的专业知识。
凭著多元化的专业执业经验,他经常能够就各式各样的商业和融资事宜向客户提供咨询,并且在有需要时,提供专业意见和行政决策意见。
康迪伟在一家非盈利机构Endeavor担任导师,该机构总部设在纽约,通过培育能发挥重要影响力的企业家,使他们作为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从而兴起新兴市场。
他是阿根廷-中国商会顾问委员会成员,积极参与商会的商贸开发活动。
他还经常撰写文章,讨论影响中国境内和境外投资的商业法问题,并开设网站 www.leychina.com,为客户和对中国感兴趣的人士提供西班牙语的中国法律和商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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