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vised at the 22nd Se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12th NPC on September 3 2016 and effective as of October 1 2016.)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二零一六年九月三日修正,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Article 1: This Law is enacted
第一条 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作者)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特制定本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