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rcular on Matters Relevant to the Provision of Security Measures by Offshore Reinsurers
关于离岸再保险人提供担保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Offshore reinsurers required to provide security measures.
(Issued by the China Insurance Regulatory Commission on, and effective as of, February 23 2017.)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发布执行。)
保监发 [2017] 18号
Bao Jian Fa [2017] No.18
各保险公司:
为提高离岸再保险交易的安全性,保护境内保险公司作为再保险分出人的合法权益,防范离岸再保险人的信用风险,促进再保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规范离岸再保险人提供担保措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Insurance companies:
一、本通知所称境内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和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
本通知所称离岸再保险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以再保险方式(包括以转分保方式)分入境内保险公司业务的再保险接受人,包括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自保公司、互助保险组织、再保险共同体、劳合社及辛迪加,以及保监会认可的其他类型保险机构。
With a view to enhancing the safety of
二、境内保险公司可以要求离岸再保险人就以下风险暴露提供担保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