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ntative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Record Filing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and Changes in, Foreign-invested Enterprises (2nd Revision)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次修订)
FIE record filing requires online submission.
(Promulgated by the Ministry of Commerce on June 29, 2018, and effective as of June 30, 2018.)
(商务部于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发布, 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起施行 。)
商务部令 [2018] 第6号
Order of MOFCOM [2018] No.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进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制定本办法。
Part One: General Provisions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国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
Article 1: These Measures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的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