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sued by the Zhuhai Finance Bureau on December 21, 2018 and effective within 30 days from the date of issuance for three years.)
(珠海市财政局于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为3年。)
第一章 总 则
Part One: General Provisions
第一条 为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支持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促进我市积极引进和利用外资,规范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8〕13号)、《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374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