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asures for the Reporting of Foreign Investment Information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

A new foreign investment reporting system is establish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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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公布,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Promulgated by the Ministry of Commerce and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Market Regulation on December 30, 2019 and effective as of January 1, 2020.)

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 [2019] 第2号

第一章 总则

Order of MOFCOM and SAMR [2019] No.2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升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水平,完善外商投资政策措施,改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应由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本办法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国范围内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工作。

Part One: General Provisions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工作。

第四条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Article 1: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上述投资信息推送至商务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