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ntative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Insurance Asset Management Products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Insurance asset management products are offered to private investors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八日公布,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Promulgated by the China Banking and Insurance Regulatory Commission on March 18, 2020 and effective as of May 1, 2020.)
银保监会令 [2020] 第5号
第一章 总 则
Order of the CBIRC [2020] No.5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保险资管产品或者产品)业务,保护投资者和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Part One: General Provisions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资管产品业务,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设立保险资管产品并担任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约定,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保险资管产品包括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组合类产品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产品。
Article 1: These Measures have been
第四条 保险资管产品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